作者: 来源:山西企业赞助800万购警务直升机
据《山西青年报》报道,9月26日,一架名为“兴旺号”的警务直升机在山西五宿机场的上空进行首航。在首航仪式上,山西省公安厅厅长特别对赞助800万元、用于购置警务飞机的代县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眉寿表示感谢。 购进的警务直升机也以矿老板企业名称命名。直评执法机关应与赞助绝缘
接受矿老板800万元的赞助,且购进的警务直升机以矿业公司名称命名,在我看来,很是不妥。作为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等重要力量的公安机关,这种先河不开为好。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如果接受企业老板的赞助,今后在执法过程中会不会因为某些现实考虑而出现一些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使神圣的法律在金钱赞助面前“抬不起头”———这是最令人担心的事!如果执法机关与企业有着这样那样的经济利益联系,那么,人们有理由质疑,执法的公正性能否有保障。
尽管矿老板赞助警方购置警务飞机,双方肯定能说出合情合理的理由,但公安机关要筹措经费也不能通过这个渠道,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所有执法机关,均不应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这应该成为一条严格的制度规范。让赞助与执法机关“绝缘”,执法者才能理直气壮,百姓也才能更放心。
摘编自《工人日报》9月28日 文/吴杭民求 是接受赞助难避瓜田李下
警务直升机堂而皇之地冠上赞助企业的名号,照此类推,警法用车、法院各审判庭、政府执法设施等,是否也可以根据赞助额的多少,冠上赞助者的名字呢?“你出钱,我冠名”,向社会昭示的是一种怎样的诉求?就算是赞助者确实没有“寻求背景”的意识,但是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又怎么能够在涉及赞助者的执法中,摆脱瓜田李下之嫌呢?
在依法行政的环境下,政府本该是“法无明文即禁止”的执行典范。但是在各种利益、政绩的诱惑下,很多事成了“法无明文即可行”。近年来,企业赞助政府的行为,大有泛滥之势。一些地方政府直接以办节、办会、建标志性工程、政府主导公益事业等形式,向企业征求赞助或吸收自愿赞助,引发许多收支不透明、受益不明确等问题,败坏了政府形象。因此,应该尽早立法,理清商业赞助、公益赞助与其他赞助的概念,明确禁止范围,规范赞助行为。
摘编自《上海青年报》9月28日 文/马龙生辨 析政府部门不能成为受益对象
此举正好触及了法律空白。我国《捐赠法》规范、制约范围限定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且)用于公益事业的”,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接受捐赠,但字里行间,在立法本意上,法律还是反对这种行为的。
首先是法律上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定义为“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显然超过范围之外。
其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这种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转交,“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刘眉寿为公安机关提供赞助并不符合“发生自然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这两个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能接受此捐赠,更不能用于购买直升机。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9月28日 文/许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