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吧审批解禁 发放指标首次采取打分择优方式
以60分为基准再从5个方面计分
时报讯(记者 黎咏芝 通讯员 蔡锦明)
经过公示和修改,《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稿”)昨日正式出台。 据悉,今年公开发放的新增网吧指标为262个,比原计划增加了8个。
据了解,从2004年3月起,因专项整治网吧的需要,广州暂停审批新的网吧。但实际上,广州的网吧数量仍没“达标”。市文化局副局长张润华透露:按照省文化厅今年布局规划每万人口1个网吧的标准,“广州还差560多家网吧,而且一直以来,申办网吧的市场需求呼声都很大”。为此,今年起将陆续新增520家网吧。
今年8月,《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出台,意味着我市网吧审批在“冰封”两年后有望正式解禁。《办法》意见稿即日起公示一个月,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定稿》小范围有变
根据《办法》定稿,今明两年内,我市新增网吧指标520家,其中单体网吧指标364家,连锁网吧指标156家。2006年向社会公开发放新的单体网吧指标262家;2007年发放余下的102家,其具体布局另行公布。至2007年,广州网吧总量将达1200多家。
市文化局表示,新增网吧按照各区面积及现有网吧数量来规划,各区的布局现敲定为:越秀区26家,海珠区21家,荔湾区16家,天河区25家,白云区38家,黄埔区6家,花都区20家,番禺区40家,从化市19家,增城市28家,萝岗区15家,南沙区8家。比起《办法》意见稿,敲定后的新增网吧总体数量不变。但由于黄埔区、萝岗区和南沙区07年的指标调整到今年一并发放,因此今年内发放的单体网吧指标增加了8个。
除了新增网吧指标数量有变动外,《办法》定稿对几项条款,如设立条件、申请受理办法及时限、评分标准等也作了一定修改。例如,意见稿在评分标准中规定:若经营面积、投入资金等4项条件总评分出现同分,就以距学校最远者优先;而在《定稿》中,网吧与学校的距离不再是“决定性条件”。
发指标首创打分方式
据悉,《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将采取打分择优的方式来发放指标,这一做法在全省属首创。《办法》表明,申请者经过审核后,区、县文化部门将根据评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在政府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公示7日,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在公示期内被有效投诉的申请单位,将及时更正分数或取消申请资格。在公示结束后,根据布局规划和评分情况,确定有效申请资格。
市文化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中专门规定了:“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申请更改经营地址和经营面积。否则,其有效申请资格自动失效,指标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回并在下一次网吧指标发放时统筹安排。”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商业投机,炒卖指标,保证市场环境的健康。
网吧申请须知
距离中小学200米
网吧申请者除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外,选择的经营场地必须是非住宅、非居民区且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地址必须距离中、小学校直线距离200米以上。
向文化局递交申请
(一)单体网吧的设立,须向所在区、县级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文件。
(二)连锁网吧门店的设立由取得合法身份的连锁网吧企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与单体网吧申请相同。
评分后须签字确认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向拟申请网吧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提交时间;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最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申请人发出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实地核查、现场测量及评分,填写《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所有参与评分人员和申请人需在《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共同签字(现场核查评分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60分为基准分
对已取得有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以60分为基准分。另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评分、加分。
1、经营面积(分值5分)。以200平方米为基准(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以实际度量经营面积计算,每增加50平方米(201~250)加0.5
分,最高加分5分。
2、距离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大学、幼儿园除外)周边最近直线距离(分值5分)。以直线距离200米为基准,区、县文化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联合实地测量为准,每增加20米(201~220米以此类推)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3、经营场地楼层全部在首层的加2分,全部在二层加1分;混合首、二层按比例记分。
4、资金投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为准,分值3分。
(1)50万元~99万元的加1分(含50万元);
(2)100万元~149万元(含100万元)的加2分;
(3)150万元以上加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