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云飞实习生刘亚)为保护老百姓的餐桌安全,消除餐桌污染,成都市将从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的各个环节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等。
昨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成都市食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市场监管、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自2002年以来,农业部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对包括成都在内的37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情况连续开展了多次例行监测,成都市总体上是安全的。但蔬菜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在37个城市中的排名,总是徘徊在中等偏下水平,食用农产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严防死守三大关口
第一关:生产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或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填埋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固体废弃物。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依法许可的,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明令禁止产销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它添加物。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并在销售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二关:销售成都市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检测检验具体对象、指标内容和区域范围、市场类型(名录)以及实施时间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关:监督检查成都市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产地环境条件、农业投入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例行监测。例行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对象收费。
成都市实行市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