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28日讯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据悉,此举将惠及全省800余万农村中小学学生。
28日,记者从在济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我省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根据各地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按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省根据各市财力状况分三类确定。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
具体实施步骤为: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每生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等。
2008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