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出租惨遭交通事故受伤
出租公司虽无责仍被判赔15万
法制网北京9月28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通讯员高志海戴女士乘坐出租车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遂将出租车的单位某出租公司告上法庭。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出租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戴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5.3万余元的判决。
2005年2月10日,戴女士乘坐的出租车在丰台区与宫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戴女士受伤,交通队认定宫某负事故全责。2006年2月14日,戴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经鉴定,自己颈椎挥鞭性损伤,脊髓受压,颈椎活动功能部分障碍,造成9级伤残。故要求出租公司赔偿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8.9万余元。
出租公司辩称,公司司机对交通事故无责,公司已为戴女士支付了2万余元诊疗费用。应追加肇事司机、肇事车辆车主及保险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出租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诉讼主体有遗漏,戴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为由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戴女士乘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戴女士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其有权获得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合理损失赔偿。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其关于应追加肇事司机及车主为被告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