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三女学生自杀学校补偿
法制网沈阳9月28日电记者霍仕明因在学校大会上被点名,16岁的鞍山初三女学生小红(化名)服毒自杀,母亲毕某将小红所在学校和曾与小红发生争吵的女生一同告上法院。昨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学校对毕某予以补偿33220元。
2006年5月的一天,小红在学校操场玩耍时,无意中与两名女生对视了一下,对方认为小红瞪了她们,上前打了小红几个耳光。第二天课间操时,学校通报了此事,点名批评了打人的两名女学生,同时也提到了小红的名字。第四天早上,毕某发现女儿喝农药自杀。小红在遗书中写道:“我真的没有勇气再一次走进校门。”
小红自杀后,母亲毕某将小红所在学校和曾与小红发生争吵的女生一同起诉到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小红的母亲毕某认为,学校点名批评,使小红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导致其自杀;学校认为,小红自杀地点在校外,已脱离学校监管范围,应由其监护人看护和负责,学校应免责。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学校对毕某予以补偿33220元。毕某和学校均不服,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当众公布三个孩子打架的事实,造成了小红的心理压力,是小红自杀的原因之一。学校虽然在履行教育义务时无过错,但对未成年人批评教育方式上欠妥。昨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