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据外交部27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经双方确认,将于2006年9月29日起开始生效。
协定规定,持有效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中突双方公民,包括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构常驻人员,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官方代表和职员,以及前往缔约另一方的临时访问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免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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