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余言 记者 张璐)本报刊登的“老人摔倒后身亡,家属状告养老院”一案,昨天有了一审结果。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老人对自己摔倒承担主要责任;某老年公寓在管理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判决老年公寓赔偿死者家属4700余元。
2004年3月,83岁的刘荣(化名)被4个儿子送进雨花台区某老年公寓。去年9月12日晚8时许,刘荣在卧房外的客厅跌倒,经诊治为左股骨骨折,并查出麻痹性肠梗阻等病症,住院治疗57天后死亡。老人的4个儿子因此状告老年公寓,索赔10万余元。
法院查明,刘荣的死亡原因为“多系统多脏器功能衰竭”。
法院认为,死者刘荣年老体弱,不慎摔倒骨折,因无证据证明老年公寓内存在地滑、地面不平整等情况,刘荣应对自己摔倒负主要责任。刘荣入住期间,老年公寓明知老人身患多种疾病,身体状况下降且行走吃力,却未及时通知或要求其家属调整护理级别,并且老人摔倒的地点又在工作人员可控制的客厅,可老年公寓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老年公寓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