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侯 锦阳)记者在昨天市政府举行的“南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十一五”期间,我市每年将至少建设1000万平方米住房。根据昨天公布的“南京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南京市行政辖区,重点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南八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不含溧水、高淳两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建设;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在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综合非农业人口的增长(自然性需求)、人均住房面积的增长(主动性需求)、因旧房拆迁换房而引起的需求(被动性需求)、外来人口购房等因素,“十一五”期间,包括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内,全市住房预测总需求量为5310万平方米。其中,2006年为1130万平方米,2007年为1170万平方米,2008年为1030万平方米,2009年为1000万平方米,2010年为980万平方米。按照对“十一五”期间住房需求的预测,其间全市拟供应住房建设用地4000万平方米。相应地,拟新建住房总量为5250万平方米,分解到每年的建设量为:2006年1100万平方米(11.6万套),2006年1100万平方米(12.1万套),2007年1050万平方米(10.8万套),2009年1000万平方米(10.1万套),2010年1000万平方米(9.7万套)。对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纲要也确定了具体的目标。即通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结构合理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中低收入保障人群需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构建和谐社会。到2010年,住房面积不足全市平均水平60%的家庭基本保障到位。全市共开工建设16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拆迁安置住房等),420万平方米中低价商品房,每年建设和储备廉租房不少于200套,廉租补贴与租金核减全面落实,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新政2:“总量控制区域平衡”实现“70%” 新政
“国六条”中,住房结构的调整,即“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的土地年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和“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各类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当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的规定是最大的难点。在我市的实施意见中,这两个“70%”则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的原则来实现。据介绍,按照既要确保中央政令在南京畅通,又要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按照这个目标,今后我市将有计划地扩大全市各类政策性住房新审批、新开工规模,各类政策性住房套型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次,遵循“总量控制,区域平衡”的原则,要求江南八区和江宁、浦口、六合三个新市区分别达到“90平方米、70%”的要求。在总量达到控制目标的基础上,对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根据不同区位、不同地块提出相应的要求。除政策性住房必须全部在90平方米以下外,全市商品住房划分为“强控区”、“中控区”和“弱控区”三个控制区,通过不同区域的细分,积极引导投资和消费,使城市的发展布局更加合理。
新政3:2010年新建小区住宅一半要达“A”
昨天,我市还明确,到2010年,分设新建小区住宅性能认定A级以上的比重,要达到50%。南京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四大方面的功能目标。在配套设施功能目标方面,要建设节能、环保、智能、个性、健康人居新环境。到2010年,南京市住宅实现成套率90%以上,管道气化率达75%以上,每户车库配套率达50%以上,小区实现4C化管理(计算机、通讯与网络、自控、IC卡);物业管理方面的目标是,规范物业管理发展,进入企业运行市场化、管理智能化、服务人性化、人才高素质化的物业管理新时代。“十一五”期间,新增物业管理面积2500万平方米以上,年增长率5%以上。新建住宅区100%实施物业管理,旧住宅通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十一五”末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要达到55%以上;产业能耗目标是,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大幅度提高全装修房供应比例,推广“高科技、低能耗、低污染、低运行成本”的节能省地型产品。到2010年,新建小区住宅性能认定A级以上比重达到50%,新建住宅全部达到50%的建筑节能标准,部分达到65%的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提高20%,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下降10%,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幅减少20%,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25%。科技进步方面的目标是,逐步建设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发布住宅科技和自主创新产品指导目录,构建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研发机制,优化人才结构,鼓励大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建筑节能、住宅产业化、信息化等重点领域的技术突破,并实现高效投入产出比;政府行政管理目标则为,构建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创新型、服务型政府。
新政4:25条措施整顿规范楼市交易秩序
在昨天公布的一系列楼市宏观调控实施细则中,还包括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25条《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25条力整楼市交易秩序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开盘,必须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不开盘或开盘后出现拒售行为的,不在网上打印文本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该楼盘的销售,并在30日内停止办理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认购协议后20日内,须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后10日内确认上传,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套房屋的交易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该套房屋的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3.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必须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对该房源进行行政限制,一年内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二、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4.代理和发布房地产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房地产广告,不得代理、发布。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预售、销售许可证明。房屋出租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户外房地产广告的审批,加强对其他房地产广告的日常监管和对违法房地产广告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7.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资格;参展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查,并在开展前将审查情况及参展经营者的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展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报市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对参展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经营者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地产展销活动进行联合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展销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经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时应按《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不得将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配套设施占为己有。10.房地产开发企业拟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款须在网上房地产进行公示,并在售楼现场予以明示。不得作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条款,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处。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认购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是否设定抵押权。如未在合同中注明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并可要求开发企业承担因退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合同,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标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开发企业不得与他人串通,虚拟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通过商品房抵押套取银行贷款。
五、加强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管
12.强化商品房销售网上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公示信息应当与售楼现场一致;商品房代理销售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房管部门定期开展楼盘销售情况检查,核实楼盘销售进度,严肃查处开发企业网上公示信息与售楼现场不一致以及未及时更新“网上房地产”价格数据等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对房地产市场动态的知情权。13.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无证预售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行为的检查处理力度,对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内部认购、认定、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或以展会、推介会、会员制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按无证预售商品房查处。对开发商无证预售的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按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4.不得炒作房价或有意囤积房源。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区域垄断、价格联盟行为或采用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或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变相囤积房源等形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产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媒体予以公示。房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可暂停办理楼盘的登记备案手续和网上签约备案手续。15.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上投诉信箱、咨询投诉热线及市民来访接待等投诉渠道,严肃查处投诉中反映的违规行为,保证市民对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权。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16.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销售和租赁的居间、代理)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当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手续。17.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经纪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经纪合同中未附有经纪执业人员签名、不按规定明示经纪执业人员情况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18.房地产经纪人应当自聘用或解聘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同时报房产管理部门网上备案公示。19.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八、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20.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提高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扶持信誉好、规模大的中介公司开展租赁业务,规范中介租赁行为。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管机制。
九、加强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监管
21.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管,严格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
十、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2.建立健全住房二、三级市场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交易诚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对房地产交易信息以及房地产交易主体中的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利用房地产网站建立起一套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以及投诉、反馈的管理机制,对全市二手房交易进行监管,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信息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将通过网上房地产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信息系统,作为年度其资职资格的考核依据。
十一、加强房地产信息发布管理
2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人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2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的房屋信息,其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坐落、面积、建筑物状况、价格等),其中对于面积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产权状况;房屋权利瑕疵或限制情况等;并由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署名确认。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和披露制度
25.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力度,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在强化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掌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同时,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进一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企业和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投资消费观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
新政5:我市已收回近3000亩闲置土地
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还介绍,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到目前为止,分设共收回土地近3000亩,收取土地闲置费200余万元,并对30多幅闲置土地发放了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据介绍,近年来,我市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国六条”出台后,又及时调整了年度用地计划,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用地供应。在具体供应上,从区域、结构、规模、时序等方面进行调整,加大“一城三区”土地供应量。同时,在挂牌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中增加了“竞得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建设”的内容。在中低价商品住房用地方面,我市于6月份推出3公顷中低价商品房用地,可建中低价商品房600套。近期内计划再供应3幅、36.2公顷的中低价商品房用地。同时,在用地计划上还优先保证经适房用地,从2003年起全市累计通过批次征地,近800公顷的经适房用地已取得征(转)用批准手续,今年的用地已全部落实。此外,我市还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以及擅自突破出让条件行为的处理力度。目前已收取28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依法收回7幅公开出让土地,取消1家单位的竞得资格,没收定金及保证金1.25亿元。
新政6:3个月征收7000万二手房交易营业税
据统计,今年国家房产新政实施3个月来,我市共征收了近7000万元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新政策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据有关统计资料反映,新政策实施3个月来,我市共征收了将近7000万元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其中交易购买不足5年的营业税为6700万元,交易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营业税将近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