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9月29日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今后,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桂臻 钦祥 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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