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5年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刘某发现自己刚刚进购的一桶食用油里有一橡胶圈,便和厂家联系,厂家迟迟未采取措施。于是刘某便和一家新闻媒体联系,后该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厂家着急,主动和刘某联系,要求送刘某一箱油和300元人民币,私下解决。 刘某要求厂家赔偿36000元,并告诉厂家其银行账号,让厂家将钱打入卡内。如果厂家不答应,他就在网上发帖子,让媒体继续曝光,致使该产品滞销。后厂家佯装同意,及时报了警。刘某闻风而逃,2006年初被抓获。
分歧意见:
杨某向厂家索要36000元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索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从客观上看,刘某索赔超过必要的限度,仅仅因一桶色拉油向厂家索要36000元,并且以向媒体继续曝光、在网上发帖子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赔偿款。从主观上看,刘某已远远超越索赔的初衷,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刘某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论处。
处理结果:
日前,大兴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检察官提示:
维权索赔越轨易成为敲诈勒索。那么,当公民遇到上述类似情况时,应该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滑入犯罪的深渊呢?结合本案,检察官建议:一是消费者要及时收集证据;二是索赔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或商品价格相当;三是消费者在提出索赔要求的同时,可以向消协反映或向法院起诉,但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孙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