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05年6月20日,薛先生乘坐北京公交客四公司27路公交车时,因检举一乘客逃票被其痛殴,面部受伤。薛先生报警求助后,司售人员将车门打开,打人者逃逸。事发后,薛先生将北京公交客四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薛先生10万余元。 |
事发地点
举报逃票遭打 公交司售放“凶”
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 乘客薛先生在公交车上举报另一乘客逃票行为,结果被其打伤致残。而行凶者居然被司售人员打开车门放走。
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薛先生10万余元。
2005年6月20日8时许,薛先生乘坐公交客四公司27路公交车行至动物园车站时,因检举一乘客逃票,双方发生口角。 该乘客与另一男子对薛先生进行殴打,致薛先生面部受伤。薛先生报警求助后,司售人员将车门打开,薛先生欲拉住企图下车的打人者时被踢伤,打人者逃逸。事发后,薛先生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薛先生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打人者逃逸,由于缺乏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仍未查找到侵权人。
薛先生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24106.88元,伤检费116.8元,误工费5396.4元,交通费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440元,营养费30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8元,残疾赔偿金64551.2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公交客四公司作为公路交通的运营主体,对乘坐该公司车辆的乘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由于车辆司售人员在报警后仍放走行凶者的过错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判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赔偿薛先生医疗费、伤检费、误工费等共计106867.28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华夏时报
·辩论话题:举报被打残,尽义务到底值不值得? |
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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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
正方:值得!举报他人的逃票行为是正义之举,也是公民的社会义务!这位举报者精神可嘉,值得大家学习!同时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措施保护我们的举报者,避免公民在尽义务之时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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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不值!社会公民应该尽义务,但是这位举报者在尽义务后受到了人身安全的威胁,并且被殴打致残,实在令人痛心,也让所有人觉得不值。如果举报者得不到相关的保护,这样的流血和伤残实在太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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