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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毒瘾发作后,持刀威胁贩毒人员交出毒品供自己吸食。9月26日,綦江法院认定但承伟犯抢劫罪,判处但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但承伟,男,25岁,綦江县打通镇无业人员,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3年6个月,2004年5月刑满释放。 今年4月13日,但承伟毒瘾发作,在家中打电话向黄某购买毒品。黄某拒绝但承伟赊账的要求,并约好下午交货。约半小时后,吸毒人员穆伦波(另处)来到但的家里,但把买毒品的事告诉了穆。二人认为黄某不够义气,商量逼其交出毒品,并准备了两把刀。
当日下午,黄某按约定来到打通镇街道一火锅馆。但承伟再次要求赊账,黄某不同意。于是,但承伟、穆伦波抽出各自携带的刀具对其进行威胁。黄某见势不对,被迫交出了三小包海洛因。随后,但、穆二人躲到附近一卡厅厕所内将毒品吸食。
法院认为,但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但承伟抢劫的是毒品,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但承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通讯员 杜云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