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执法检查大队原副队长因拒不认罪被从重处罚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常鸣)在收受5万元贿赂后,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原副大队长王卫利用职权,使一家虚假注册资金2000多万元的投资公司,“合法”地获得了法人资格。
昨日,49岁的王卫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9年。
受贿后解冻2000余万注册资金
2004年初,王卫在工作中发现华港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系他人垫资,因此执法大队决定暂缓为其发放营业执照,并冻结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2000多万元。
同年3月,为华港公司非法垫资的李红梅等3人,分两次将80万元交给平谷区地税局司机赵永胜,由赵永胜转交给平谷工商分局执法队副队长马云,再由马云向王卫行贿。赵永胜在丰台工商分局停车场内直接向王卫行贿5万元。
收到钱后,王卫仅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李红梅等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28万元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将注册资金解冻,并通知执照登记处向华港科技投资公司发放营业执照,核准该公司成立。
同时,检方还指控王卫在2004年3月,在办理北京京城今日电器经营中心违法经营案件过程中,收受该中心经理张云川行贿的3万元和索尼牌摄像机1台。
基于上述理由,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将王卫起诉至法院。
法院终审认定受贿5万元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梅等3人通过赵永胜委托马云向王卫行贿80万元,送钱时实际接触王卫的只有马云一人,也只有马云供述称送给王卫80万,侦查机关未能就赃款的去向等问题提供证据,马云的供述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检察机关指控王卫收受8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同理,王卫收受张云川行贿款3万元的事实亦不能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王卫犯有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但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王卫受贿5万元及一台摄像机,受贿罪名成立。
其因受贿而徇私枉法,客观上导致巨额注册资金被抽逃等严重后果,且其拒不认罪,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卫不服,上诉至一中院。昨日,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