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锋哲 实习生 李宏)《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申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申请办法为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三个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住房证明。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登记。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