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3:03东北新闻网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9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过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条例》重申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集中体现了防范事故,治理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即将实施的《条例》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密切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的。《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的安全保障要求、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滕昭祥要求各级人大、各级政府,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贯彻《条例》重申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作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
副省长刘海生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据介绍,明年,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跟踪问效。(东北网)[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