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艳通讯员杨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介绍,按照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0月1日至3日日工资应不低于60.21元,10月4日至7日日工资应不低于40.14元,国庆七天的最低加班工资总额不得低于341.19元。
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10月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若不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工资。
据介绍,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365天-10天法定节假日-104个法定双休日)÷12个月=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根据今年10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全省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420元,日工资标准约为420元÷20.92天=20.07元/日。据此推算,假如一位每月420元工资的职工“十一”期间7天都加班,那么,他国庆7天的工资总额应为341.19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相关负责人还指出,过节费作为一种福利,并不能与劳动者的加班费相抵。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省劳动监察总队电话为029-872946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