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诚信兴商中的政府作用
文/赵长茂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兴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但是,诚信兴商决非只是为商者或商业领域的事情,而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参与的事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时强调:“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在这里,对政府的诚信要求是放在第一位的。由自身特殊地位所决定,政府必须在诚信兴商中发挥关键作用。
首先,政府要在诚实守信方面率先垂范。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必须以市场活动参与者诚实守信为基础。政府是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市场活动的管理者,同时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推动者。这样一种特殊身份,决定了政府的诚信必然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从理论上说,如果一个政府不能做到诚实守信,那么这个政府就失去了要求企业和个人做到诚实守信的正当性,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理念必然弱化,失去诚实守信的责任感,社会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善。对政府来说,自身不正,有令难行。而政府不诚信的影响无限大于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诚信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是全局性的、致命的。对于一个地区来说,能不能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诚信程度。所以,在遵守诚信准则方面,政府必须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的当下,政府诚实守信的示范作用更为重要。可以说,政府诚实守信是诚信兴商的关键所在。
实践证明,政府失信,不仅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会对整个社会信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政府诚信的重要性,我们不能仅仅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更要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大量失信问题,尽管是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毋庸讳言,与政府表率作用发挥不好不无关系。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政府欠债不还、政策多变、出尔反尔的事情屡屡发生,政府因此被起诉的报道常常见诸报端。建设部曾经公布过这样一组数据:到2002年,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施工工程款3365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欠款占26.7%,相当于当年建筑总产值的19.6%。政府的诚信表现由此可见一斑。所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兴商,必须首先从政府做起。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诚实守信”明确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以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按照“诚实守信”的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其次,政府应着眼于成本收益效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但必须把握的一个根本着眼点就是成本收益效应。因为,任何市场主体都具有收益最大化动机,或者说都有为了追求利益而不诚实守信的倾向。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守信和失信不仅仅是简单的思想意识问题,其实质是一种成本收益比较下的行为选择。
守信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如信用认知成本、信用维护成本、信用管理成本等。当然,诚信也会带来收益,这正是守信者遵守诚信准则的动力所在。失信同样要付出成本,如经济成本、法律成本、道德成本等。失信之所以屡屡发生,根源在于失信者可以通过失信以较低成本获得更多收益。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对守信和失信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守信或失信的成本和收益比较。从理论上说,如果守信的预期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守信就成为选择;如果失信的预期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失信就成为选择。市场主体的经济人本能决定了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不会自发生成。
政府面向社会的诚信教育,无疑是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氛围的基础环节。但是,对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在利益诱惑面前,能不能坚守诚信准则,更在于其对守信或失信成本收益的计算。我们看到,如同犯罪者并非不懂得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后果一样,失信者失信并不是因为不懂得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企业都应该诚实守信的道理,而在于其对于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的预期。既然如此,那么政府作为经济秩序维护者的责任就是,对于诚信者的利益应当予以制度性或政策性保护,保证其诚实守信的收益大于成本;对失信者予以惩罚,使其失信的成本大于收益。我国目前失信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守信者缺乏激励,对失信者惩罚缺乏力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还没有形成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必要的鼓励,对不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非常简单的道理是,失信成本低、收益高,必然纵容失信行为,使一些企业或个人形成守信吃亏、失信有利的想法和行为习惯。
所以,政府不仅要从成本收益原理出发科学制定激励诚信、约束失信的制度和政策,而且必须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对市场主体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构建一种诚实守信光荣,守信者得到激励,见利忘义可耻,失信者无法生存的制度环境,营造“诚信兴商”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