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30日讯
伴随着“十一”长假的开始,我省涉及居民出行、农村低保、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的四项法规规章正式施行。昨天,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城乡居民,留意这四项法规规章中的以下几大要点。
驾车出行:罚则已变
“十一”伊始,出门、出游无论是驾车还是步行,别忘了我省新的道路交通处罚标准也从此与你同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一、逆行罚200元
二、乱停乱靠罚100元
三、驾车时不带证、打手机、看电视、路上抛物,将被警告或罚50元
四、酒后驾车罚300元;醉酒后驾车罚1500元;醉酒后驾营运车罚2000元
农村低保:不保懒汉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既明确我省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同时也明确不保懒人,将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人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此外,超生和吸毒、赌博、嫖娼人员,也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自己的家庭收入时,多计少算,都会影响到自己能否享受到低保待遇。农民朋友应注意,按照该办法: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转业费、复员费、医疗救助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慰问金,都不计为家庭收入。
城镇拆迁:先估价再拆迁
房子被拆了,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足额补偿,就此《海南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前,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编制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并报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这一资金概算核定额,预存入金融机构。
该办法还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从10月1日起,启用“××市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专用章”,对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农村土地:乡镇政府无权发包
为保障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海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有权发包农村土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组织和个人无权发包。
为保障农村用地不流失,该办法还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国家机关、从事非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并禁止以“祖宗地”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他人的承包地。(岳嵬)(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