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40东北新闻网记者2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内蒙古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四类地区: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文/樊文礼(新华网-北方新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