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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成本清单曝光引发网民热议,有网民称还必须警惕相关部门搞数字游戏,公布不实成本。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陈芳 任会斌)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9月23日播发《房屋成本是不是商业秘密?》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据《上海证券报》9月27日报道,杭州一位房产业内人士透露的一份房产开发成本清单显示,该项目开发商共赚取了5.8亿元的毛利润,相对于6亿元的成本来说,回报率近100%。这则报道还披露了上海和杭州的两个楼盘开发成本和利润,其毛利回报率均极为可观。
这一报道使网民要求公布房产成本的呼声再次高涨。新华网上的数百条帖文认为,公布房产成本有利于促进房价透明合理。
还应该公布土地开发进度,更要警惕公布的成本不真实
网民认为,人们之所以强烈要求公布房屋开发成本,隐含了这样一个判断:企业只应当追求合理利润率,如果超出了一定水平就属于暴利。而现在的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政府公布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有利于改变这种不对称,增加消费者在与开发商博弈时的话语权。
有网民称,公布房产成本的同时还应该公布土地开发的进度。按照规定,土地闲置一年不开发将收取闲置费,闲置两年将被收回。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国家投放市场的土地尽快转化成商品房,化解市场供需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一些开发商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对土地圈而不发,公布土地开发进度,可使“圈地”开发商无处遁形。
网民称,在很多国家,对某个重要行业进行成本测算并不罕见,这有利于行业的利润得到合理控制,减少经济泡沫泛起的可能。但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业比较容易测算成本,而房地产属于非标准化行业,差异性很大,建立一个完善的测算体系需要下大力气。同时,必须警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利益的考虑,让有关部门搞数字游戏,公布不真实的成本。
公布一份清单不仅仅是回应民意,更是重树形象
《深圳商报》发表评论指出,越来越多的民众议论都将矛头指向了“腐败”,直言房屋成本不是“不能见人”,而是“见不得人”,因为征地、融资的“灰色投入”无法计在明账上。传言止于公开,公布一份清单不仅仅是回应民意,更是重树形象。
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守文。张先生认为,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企业自主定价需要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据此,建设部门想要查出房地产业是否有暴利,公开成本价格后,答案自然可见分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开发商之间有商业秘密,但说到房屋社会平均成本,就没有秘密可言。公众知情权与商业秘密表面看有些冲突,但这里要体现的,恰是监管部门对政策的考量和平衡。让公众了解开发成本,开发商了解土地市场等各种信息,有利于控制暗箱操作,各方就都能更理性地判断房地产市场,房价就能更趋理性。
对于有官员提出房屋成本属于商业秘密,政府无权干预的看法,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杨紫烜表示,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价格干预”明文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这表明,面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政府职能部门并非不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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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公开房屋成本引发热议 商业秘密?行贿秘密? =
房屋建设是一个客观的生产活动,其成本测算虽然稍显复杂,但肯定定有方法可循。职能部门如果简单地以“工作量非常大”“缺乏可操作性”推脱,在普通消费者如此高涨的知情权要求下,于情于理都讲不通。还有的地方官员干脆玩起了概念。有人说“建筑成本”可以公布而“建设成本”无法公布,原因是建设成本包括了所有建设项目运营的成本,一个项目一个模式,无法固定,只有等整个项目完工后,开发商才能核算出来。但是这样的解释实在是在应付消费者,如果一个项目的建设成本是要等到完工后才能算出来,为什么房子还未动片瓦就开始定价预售了?
开发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商业秘密论”只不过是高房价的“遮羞布”,房屋成本不是“不能见人”,而是“见不得人”。正当、正常的房屋成本容易算出、也有办法公布,但开发商拿地、融资的“灰色投入”无法计在明账上。于是,开发商和一些政府官员虽然身份不同却又“异口同声”也就不足为奇了。
“灰色投入”只会节省开发商的成本,而民间版房价成本清单是按照正规操作程序来计算的,所以只会比开发商的真实成本高。
8月上旬,记者在调研中获取了一份福州市有关部门测算的当地部分地块商品房价格成本对照表,在所列的23个楼盘成本目录中,商品房开发成本从每平方米1636元至3094元不等;销售均价从每平方米2500元至5500元不等。经测算,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50%,最低的约为20%,最高的超过90%。其中利润率超过50%的楼盘有10个,呈现出楼盘越高档,利润率越高的基本特点。
正当社会舆论对建房成本是否“商业秘密”展开热烈讨论之际,长春市开发办副主任刘世文发表看法说,“建筑成本”可以公布而“建设成本”无法公布,建设成本应该属于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
建设厅否决人大代表的建议,且拿出“破坏经济规律”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盾牌来招架代表的“公开房屋成本价”提议。这一新闻的确看得人纳闷——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三大权力,咋建设厅可以“角色错位”,手挥行政权将人大代表的建议一“否”了之呢?
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通过开发商公开房屋成本价、有关政府部门出台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的方式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行为。建议政府要求开发商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向房管局申报房屋成本价,成本价通过行政单位审核审批后才能发放预售许可证,否则房屋不得交易。房屋的成本价向全社会公开。(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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