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文胜通讯员卿晨)9月29日,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今年7月1日实施,经过三个月“缓冲期”后,10月1日起,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纳强制保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条例》规定我国境内所有上道行驶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都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同时,强制保险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交警部门扣险机动车后,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投保后未按照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由交警部门扣留车辆直至提供或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