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30日专电(记者顾瑞珍)记者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我国将在2007年和2010年分别实施国家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我国机动车工业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机动车产量、销售量和保有量都快速增长。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若按计划实施这两项标准,从2008年到2012年,仅道路车辆就将减少氧化氮排放180万吨、碳氢化合物220万吨、一氧化碳1600万吨,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并将进一步推动汽车产品技术升级,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相关产品出口。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优化机动车工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每台发动机而言,每实施一个新阶段排放标准,其单机污染物排放量就会降低30%以上。
“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生产汽车的排放控制技术水平差距将由2000年的8年缩短到2010年的5年。”赵英民说。
以颁布和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标志,我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和相当于欧洲1号和欧洲2号排放法规的国家第一、二阶段轻型汽车和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我国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水平向前推进了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