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计发基数缩小地区差距
新快报讯(符信)经全面调研测算,反复分析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广东省政府日前正式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广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通知》规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主要进行五个方面的改革,涉及1600多万养老保险参保人:
———统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将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省内正常流动(转移)创造了条件,并从制度上解决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问题,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趋富效应”。
———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基数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同时允许部分欠发达地区逐步过渡,既解决了经济发达地区部分低工资群体缴费负担偏重的问题,又避免了欠发达地区缴费下限一下子上升过快的问题。
———建立“视同缴费账户”。采用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将参保人享有的视同缴费权益账户化,消除了转移障碍。
———建立延长缴费制度。对本省户籍的,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允许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真正实现了广东职工“老有所养”。
———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定比例改革为定额调整,并由省统一测定执行,缩小了不同地区、不同时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差距,保证退休人员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为确保新老制度平稳过渡,设置了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按高出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转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