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旧情不再,还为金钱闹上了法庭,实在让人感叹。2004年9月,女子杨某经人介绍,与万某相识相恋。双方情深意浓时,共同出资2.34万元购买了一间门面。其中,万出资1.24万元,杨出资1.1万元。
转眼到了同年11月,两人就因种种原因分手了,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门面房归男方万某所有,由万给杨出具欠条一张,欠现金1万元,后万某偿付欠款1500元。
最后,杨起诉,要求万给付欠款8500元。在诉讼中,万没想到杨这样绝情,当即反诉要杨支付租住他房屋的租金。法院判决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万某欠杨某1万元是事实,两人间的债权债务已依法成立,万某理应承担责任。审理中,男方要女方承担租金,但这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万某应另行诉讼解决。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律师张世强:万某提出反诉是想冲抵欠款,但反诉必须要与案件有关,比如杨某曾经借过万某的钱。本案两人间只是个单纯的借款关系,而支付房屋租金是租赁关系,这是两种法律关系。
两者虽不能同案审理,但能相互冲抵。万某不需要马上付欠款,可在对房屋租金另案起诉审理后,若法院判杨付给万某的钱,冲抵后再付钱。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文创杨野李澜采写
来源: 华龙网 2006-10-01 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