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日电 最新一期的《人民论坛》刊发特别策划剖析了买官卖官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戴玉忠撰文分析了官帽交易后的法律软肋,文章指出,实践中,认定“卖官”一类职务犯罪,主要存在四大难点。
认定“卖官”有四难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受贿犯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不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实践中,认定“卖官”一类职务犯罪,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难以认定。干部提级、提职,一般要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买官”人谋取官职的作用不明显,行为人往往以正常提拔、集体决定为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难以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法律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是实践中常说的,必须是收钱、又办事才构成受贿罪;收钱、不办事,不构成受贿罪。
二是因果关系不明显。实践中,有些案件收受财物与谋取官职的时间间隔较长,收受财物时没有明显的谋利意向,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因果关系不明显,难以认定受贿罪。
三是证据“一对一”。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是单独进行的“交易”,缺少直接证人的证实,行、受贿双方只要有一方不予证实,就形成直接证据“一对一”的状况,为惩治买官卖官犯罪带来难度。
四是认定“买官”人构成行贿犯罪难度大。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实践中,往往“买官”者具备提级、提职条件,出现不给钱不提拔、“不买不卖”的情况;加上前述的疑难问题,很难认定行贿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同时,因得到了“买官”实际利益,不愿意出证证明“买官”人的问题,给查处带来难度。
一些国家在受贿犯罪规定中,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犯罪;只要非法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即构成行贿罪。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给惩治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带来了难度。
文章最后指出,加大预防、惩治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的力度,需要健全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现行法律机制,建立科学的、有利于预防、惩治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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