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贪得太少了”说法探源
本报特约评论员 伍洲奇 杨红波
本报上期报道,9月18日,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侯伍杰有期徒刑11年。法院查明,侯伍杰于2000年9月至11月期间,三次收受时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邵建伟送给的美元10万元和价值港币5万余元的百达菲利手表一块,折合人民币共计88万余元。
此案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了不少读者和网民的质疑:如此级别的贪官,难道只受贿3次,只受贿88万余元?是检察机关没有查出来,还是侯伍杰早就把非法所得的财产转移了?
贪贿动辄上千万
对于官员贪腐金额的“少”,依常理而言,百姓应该庆幸才是。 毕竟,贪官贪得少,也就意味着国家财产和纳税人的钱少损失了许多。而对于侯伍杰案,百姓非但不喜,反而觉得若有所失,这是为何呢?
的确,看惯了贪官们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污受贿挪用,区区88万余元怎么与堂堂省委副书记之尊相匹配?
上网查询一下,你就会发现,随便揪出一个东窗事发的官员,不论其级别高低,其贪污受贿金额都可用“天文数字”来形容。
就拿最近曝光的几起贪腐案来说吧。9月25日,广东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原总经理(副厅级)谢辉明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谢辉明在4年内多次采用截留粮食差价款的方式,贪污公款超过2400万元,并收受下属公司负责人43.6万元的贿赂。而此前不久被判死缓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21万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贪污18.7万余元。
而在以往的报道中,我们很少见到一名被查处的副省部级官员的涉案金额不是上百万千万元的,甚至是厅级、处级、科级官员中,“88万”也是一个“小数目”。这就难怪百姓会提出“贪少了”的质疑。
官场贪腐生态链
毫无疑问,百姓这种“贪少了”的质疑中包含了太多的感性成分。那么,百姓的这种感性认识从哪里来,就从贪官桩桩件件的违法乱纪案件中来。
人们在阅贪(官)无数后,其“审丑胃口”也被吊起来了,见过贪污100万元的县委书记,就等着见贪污1000万元的市委书记。我们不应责备群众扭曲的“猎贪心理”,因为总有更高级别的贪官落网,总有更触目惊心的案例曝光,贪官的级别和涉案的金额无形中成了正比关系,在这样的氛围中,很多人自然养成了对贪官有罪推定的心理和涉案金额的心理预期。正是在这种心理下,受贿88万余元给了人们丰富的想象空间。
事实一再证明,贪腐的官场是一个“大鱼、小鱼、虾米、污泥”的链条。而所有的官员腐败,均出自一个方式,即充分利用手中的资源——权力。官员的级别越高,自然手中权力可以支配的资源就越多,可以选择取回腐败收益的方式也更多。以往太多的“贪腐状元榜”给我们深刻提示,在官场,当官员东窗事发时,往往呈现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科、处、局、厅乃至更高职务者,其贪婪的本性、胃口往往与其职务、级别成正比。官员的级别越高,贪得就可能越多,这已成为百姓心中的惯性思维,尽管这种惯性思维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百姓的另一质疑就是:侯伍杰只受贿三次?我们知道,权钱结合的贪婪之路是一条不归路。而在欲望的驱使下,在侥幸心理的作祟下,出了问题的官员鲜有首犯的,只做一次就收手、就良心发现的更是少之又少。而在侯伍杰受贿案中,公布出来的案件只有一起(三次的行贿者均为同一人),难道在贪官中也应分出个有原则的“收受有道”和无原则的“欲壑难填”吗?高官违法乱纪的偶然性和必然性交织在暴露出来的这一起案件背后,百姓只有通过想象来完成浮出和未浮出之间的某种联想。
反腐理应予信与民
在案件审结后,舆情依然如此澎湃,除了人们对贪官成见之深外,也表明了人们对司法弹压贪官的信任不足。
前不久,网上曾就“巨贪为何只判死缓不判死刑”的话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有人分析“巨贪为何只判死缓不判死刑”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官员社会关系广,尽管沦为阶下囚,利用权力建立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仍然可以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二是落马官员的经济条件较好,可以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聘请好的律师或者花钱取得有利证据等。而一个接一个的贪官领刑死缓,对社会对国家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是法律对贪官们的威慑力会失去,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二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威严性、神圣性会在人们心目中大打折扣。
现在,贪官“贪得少”同样也会引发人们做出这样的分析,同样也会使人们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因此,如何消除民众疑虑,使百姓相信司法程序、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尤为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应本着对法律忠实的信仰,把人民和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排除各方干扰,不管涉及到谁,不论其职务有多高,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应切实从严、从实进行查处,使已经贪腐者后悔,把正在贪腐者警醒,让想贪未贪者害怕。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做到信息及时公开、透明,确保人们享有知情权,不致于人们因信息不通而引发胡乱猜疑。 (责任编辑:王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