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 7:09:14晨报讯 (德伟 善旁记者孙胜慧)大连某公司以非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支付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结果输了官司。
今年1月,在大连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休的金女士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该公司一次性给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00元,遭到公司拒绝。 于是金女士申请仲裁,大连市金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安装公司应给付金女士2000元。
该仲裁裁决送达后,大连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该公司表示,金女士一直是大连市某胶辊厂职工,是该厂为金女士发放工资,她不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接着,向法庭提供了大连某胶辊厂工资单。
被告金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劳动仲裁裁决书、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金女士是否是原告处退休工人,因被告已提供了退休证,根据退休证上记载的退休单位足以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而原告提供的大连某胶辊厂工资单,其只能证明被告在该厂领取过工资。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大连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金女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