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吃饭,虽有明码标价,可最后饭店狮子大开口,明明一盘鱼25元,却按一条鱼25元收费,并摆着不给钱不让走的架势,怎么办?
在景点游玩,本已商量好了价格,可游玩过程中给你加一个景点,就要多收好几倍的冤枉钱,能不给吗?
游客面对这些虽只能认宰,但烟台在游客心目中的地位却大打折扣了。
问题一:商家乱要价,宰你不商量
饭店吃饭却被宰
8月20日,来自江苏的彭先生一行到蓬莱阁游玩,中午便在蓬莱阁附近的胜利海鲜城就餐。当时他点了四菜一汤,其中一份4条虎头鱼标价25元一盘,一份三鲜汤标价35元。可等彭先生吃完饭结账时,却发现多算了180元,便询问服务员。原来,饭店服务员把那盆虎头鱼按每条25元收费,三鲜汤按每碗35元收费,如此一来,凭空就多出了180元。这账咋能这样算?彭先生便与饭店服务员理论起来,可服务员摆出一副不结账就不能走人的架势。无奈之下,彭先生只好付款了事。为这事,彭先生很伤心:“蓬莱阁这个地方我再也不来了,这种行为实在太可恨了。”
坐上快艇乱要价
8月29日,从济南来的王先生夫妻2人到烟台山准备坐快艇游玩。上艇前,俩人与开快艇的人讲好了每人按20元收费。游玩过程中,开快艇的人问王先生去不去月亮湾,王先生夫妻俩商量一下决定去。可上岸后,开快艇的人却向王先生收费160元,王先生不明白“不是事先商量好了每人20元吗?怎么这价格说涨就涨了呢?”可人家答复说:“你们去了趟月亮湾,一人就得收80元。”开快艇的人还说:“就收这么多,不给钱就别想走。”无奈之下,王先生夫妻俩只好付了钱,上岸后看到另一处快艇场收费标价为每人30元。王先生投诉说:“烟台是座美丽的城市,是一座文明城市,可有些行为可不太文明,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这样的事了。”
旅行社车站拉客收费多
8月23日,安徽的王女士一行3人到烟台来旅游,刚下火车就被车站门口的一旅行社的导游拦住,3人当场就与他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合同签为两日游,主要去蓬莱阁、长岛的月亮湾等景点,旅行社按每人528元收费。
两日游结束后,王女士一行3人回到了宾馆。在宾馆内她们看到了其它旅行社的同样的旅游项目,价格仅为每人300元。王女士便拿起这两天到过的各旅游景点的票,所有的票加起来还不足300元。王女士知道自己被宰了,她急忙找到了那家旅行社,要求退还多收的钱。可旅行社却说是你同意和我们签合同的,属于自愿,这钱不能退。王女士觉得旅行社的这种行为是价格敲诈。
问题二:商家说怎么着就得怎么着
超市售货员服务态度差
上海的钱先生前段时间来烟台疗养,近日准备返回上海。8月30日上午,他来到火车站附近的一家超市,想买一些烟台特产带回上海。他看到一袋250克重的烤鱼片标价是18.5元时,便随口说了句“这个烤鱼片比青岛的都贵呀”。可这句话让超市的服务员不愿意了,说你可以不买呀。钱先生最终还是买了2袋,可结账时服务员说一共50元,钱先生说怎么这价格说涨就涨呢?服务员称嫌贵可以不买呀!
钱先生非常气愤,超市的这种服务态度,这种经营方式,实在令人心寒,如果商家的服务态度是这样的,那离关门不远了!
不在饭店吃饭不能坐饭店的椅子
8月24日下午,来自天津的游客刘先生与他的朋友在烟台第一海水浴场游玩。由于当时天气比较热,二人便到附近的一家饭店购买了两瓶饮料,出来后就坐在饭店门前的太阳伞下的椅子上喝了起来。这时饭店一人员出来说:“这椅子是给来吃饭的客人准备的,你们不能坐在这儿。”刘先生说:“我们也是在你们这儿买的饮料呀,并且现在又不是吃饭时间,也没有客人,不会对你们造成什么影响,为什么不能坐?”饭店工作人员说:“不能坐就是不能坐,这是各家饭店之间协商好的。”
刘先生投诉称,饭店之间的约定,也不能对消费者不利呀,何况我们还在饭店那儿消费了呢!这种做法对消费者来说,难道不是侵权吗?
问题三:出了问题,商家互相推诿
宾馆吃饭食物中毒
8月12日下午,来自太原的晋女士一行22位游客,跟随青岛铁道旅行社来烟台旅游。到烟台后住进了莱山区的某宾馆,当晚在该宾馆吃了晚饭。可就在次日早晨3点左右,有9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吐下泻症状。宾馆的负责人得知情况后立即将这些人送到了附近的医院诊治,经医院检查,这几人是食物中毒。
两天后,有几位中毒较轻的游客治愈后先离开了医院。由于晋女士食物中毒较深,在医院住了7天,没有随同其他人一起回去。出院后,身体虚弱的晋女士要求宾馆给自己买返回太原的机票,可宾馆方面称,住院费都给你们报销了,其它赔偿你们回去后与青岛铁道旅行社协商索赔吧。
晋女士称,出门旅游一次本不容易,可在旅游期间把自己的身体给吃出毛病了。出了问题后,商家只会互相推诿责任,她的心里真是不舒服!
温馨提醒
据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仅8月光旅游投诉就接到20余起,集中反映在旅游期间出现(景点)时间缩水、价格上涨、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并且外地客人投诉数量比较多。“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避免或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黄金周”旅游期间要注意好相关问题,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1.选择好出游时间。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尽可能避开旅游高峰期。
2.选择旅游线路。消费者在出行前多到几家旅行社走走,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
3.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旅行社,不要盲目选择临时组合的“冒牌”旅行社,防止中途甩团,中断旅行。
4.选择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注明旅游目的地、起返时间、交通工具名称、食宿档次、主要景点名称、门票价格等。对于因不可抗拒中断旅游的,合同中应注明解决方法。
5.消费者不要盲止地在导游组织下集中到某个指定地点购物,防止购买价高质次物品。
6.消费者在入住宾馆时,要查看宾馆的安全管理措施,查看门窗插销、防盗锁扣等是否完好。
7.在入住宾馆或出入其他经营场所,应将随身的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8.旅游途中如遇纠纷,要选择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及时向当地消协、工商12315、旅游部门投诉,有关的宣传材料、合同、票据等要妥善保存,以便在维权时供调查取证。记者 张倩 通讯员 张晓东 李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