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宣布,从10月1日起,我市上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
具体上调标准是,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610元;驻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540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对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小时最低劳动报酬。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7元;驻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4.8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我市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2004年底,2005年1月1日执行。当时,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0元。驻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3.8元。
(本报记者刘芳滨)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