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0月3日讯 今年两会期间,牟平区谭先生反映职工采暖费和高温费多年不变的问题,孙明委员提交了这个提案。市财政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冬季取暖费问题。冬季取暖费补助政策是在没有进行大面积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为解决职工冬季取暖问题而制订的。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区实行集中供热,1989年,我市对已实行集中供暖的民生小区职工采取按比例报销供热费用办法,后扩大至市区各有关单位。但这一办法存在多住房多报、非集中供暖不报、无房户无补助等弊端。为此,2003年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采取了按职级发放住宅取暖补贴的办法,由“暗补”改为“明补”,同时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
关于高温费问题。根据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89]鲁劳安字第218号),我省对暑期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发放24元的夏季防暑降温费,行政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可根据负担能力执行。
夏季防暑降温费是一种季节性劳动保护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只是对从事高温作业工作人员的一种补偿,属于岗位性补贴。此项政策是由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根据去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新出台津贴补贴项目。在省没有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前,我市无法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今后市财政局将会同劳动、人事等部门对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研,提出调整意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及时得到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