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据《国际在线》报道,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的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无故拖欠工资应付25%的赔偿金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释: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无工伤险关系的单位一次性赔偿
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解释:国家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使伤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