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0月3日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徐某要求王某赔偿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计2.2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获法院支持。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胜诉的案件。
2006年2月11日晚7时许,灵宝市故县镇年仅8岁的小女孩徐某在本村巷口看完花灯返家途中遭到同村男孩王某的强奸,但因王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该事件给徐某身心造成巨大创伤,其法定代理人于2006年3月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上述规定,绝大多数强奸案件由于被告人被依法给予刑事处分,被害人即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由于本案中的侵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适用上述相关规定。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尤其是原告系幼女,被告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刘赞芳李国旺)(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