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3日专电 (记者苏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等的归属。
该条例规定,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条例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条例规定,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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