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郝劲松购买了当天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票价比以前的1.5元上涨了0.5元,涨幅高达33%,经询问后得知车票涨价是依据铁道部《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郝劲松认为铁道部春运票价涨价只是在2002年举行过一次听证会,铁道部门在作出新的“春运涨价通知”之前,还应召开听证会,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于是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赔偿损失0.5元。
铁道部的答辩意见认为,2002年1月由国家发改委就铁路票价浮动事项举行听证会后,下发的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将部分旅客列车票价浮动的决定权授予了铁路局和铁道部。该方案没有规定时间限制,所以2002年听证后作出的“方案”应长期有效。铁道部依据职权就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局旅客列车票价浮动问题下发“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答辩意见还称,铁道部的“2006票价浮动通知”只针对跨局运营的旅客列车,郝劲松所诉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属于北京铁路局的内管运营列车,该列车车票涨价不属于铁道部“通知”中规定的浮动范围,应属于北京铁路局自主决定的范围。铁道部请求法院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定于10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0510803)据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