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雷云)职工发生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法可依。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法明确,职工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包括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提出的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其鉴定结论高于原等级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结论低于或者同于原结论等级的,所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