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去山东采访,听说这么一件新鲜事: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人民法院研制出一套电脑量刑软件,法官只要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电脑就能自动计算出该罪犯的刑期。法院认为,借助电脑量刑,目的是避免法官在量刑上畸轻畸重的现象,以此规范法官的审判活动,提高办案质量。
首先得肯定电脑量刑的做法初衷是好的,但我们不能过于神化它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情节千奇百怪,情节的轻重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我国的量刑幅度很大,如:《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三年到十年,这个幅度很大。通常法官判案时掌握的原则是情节一般,或有立功表现的,在最低幅度内定刑;情节严重的,在最高幅度内定刑。但什么情况算“情节一般”,什么情况算“情节严重”,这就得依靠法官个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平常的办案经验,对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分析,做出判断,决定适用法律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这得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大脑思维活动,机械化的电脑是没法完成的。因为,电脑量刑只能按人们事先设定好的固定程序进行判断,无法应对千奇百怪的案情。
同时,判案除了法官的专业水平外,还需要考虑法官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律师的辩护等因素。这也是电脑无法完成的程序。
因此,电脑量刑只能对法官判案起到一种辅助的参考作用,绝不能代替法官的思考和判断。
电脑量刑真能避免法官在量刑上畸轻畸重的现象吗?我看未必。因为,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要么是办案法官责任心不强,要么是办案法官的能力差。因此,只有加强法官的责任心,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才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的根本之策。
有人认为,电脑量刑在一定程度可遏制司法腐败。这种想法似乎有些理想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由办案法官输入的,倘若这个法官是个“心术不正”的法官,有谁能保证他不作弊,又有谁能保证他输入的情节都是真实的呢?
因此,司法腐败是不能通过电脑这种技术辅助手段来彻底遏制的。如果不提倡法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全社会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办案质量,遏制司法腐败就无从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