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京拆迁案”主犯终审获刑12年
共贪污200余万元;其余5名涉案人分别获刑2年零2个月至11年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记者昨日获悉,“望京贪污拆迁款案”已终审落判。北京城市开发集团土地经营分公司原拆迁科科长刘录锋因与他人贪污2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于近日被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其他5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2年零2个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回放 一审6嫌犯均获刑
据悉,2002年,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分公司对朝阳区望京K6区进行拆迁。
法院查明,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时任该公司拆迁科科长的刘录锋与本单位拆迁科拆迁员冯勇为、城开集团望京实业总公司南湖社区物业处主任马广生协商,指使物业处经营科科长赵小英找到社会人员赵福平作为中间人,用社会人员李颖等人的名字冒充产权人姓名,在望京K6小区拆迁过程中冒领拆迁补偿款200余万元。
去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录锋有期徒刑12年,另判处马广生有期徒刑11年、冯勇为有期徒刑10年、赵小英有期徒刑5年、李颖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赵福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刘等人随后提起上诉。
庭审 终审认定刘录锋等已构成贪污罪
庭审过程中,刘录锋一直辩称自己“无罪”,称拆迁完全是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办理的,贪污都是由冯勇为等人操作的。
马广生则称,他的动机是为本单位筹集资金,不应构成贪污罪。
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维持了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刘录锋和冯勇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马广生、赵小英、李颖、赵福平伙同贪污,应以共犯论处。但鉴于冯勇为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减去其1年刑期,终审判处其9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