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今后在浙江,“农嫁女”“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益都将得到法律的保护。该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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