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浩)9月20日上午,张女士到市消协投诉称:19日中午,她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贴有“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的某品牌食用油。回去后发现该标志标明的日期为2003年6月至2006年6月,认为免检期已过,质量没保证,于是到超市要求退货,但超市认为食用油在保质期内,无质量问题,予以拒绝。
消协工作人员与该超市经理联系,指出此标志有效期己过,应停止销售,并给消费者退货或换货。经过协商,超市给张女士换了另—品牌的食用油。
市消协负责人说,国家免检产品标志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的质量标志,凡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其包装上适用规定的免检标志,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国家免检标志使用有效期只有3年,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经国家质监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为此,市消协提酲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国家免检标志商品时,要查看其是否注明批准号、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国家质监总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为圆形,正中为“免”字汉语拼音声母“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图形上方有“国家免检”的字样。图形下方,是国家质监总局及英文缩写;标志下方标示证书编号及免检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有效期3年)。
消费者在购买国家免检标志商品时,如发现有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可向质监、工商部门举报,或到消协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