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盛夏之际,海滩是人们的避暑胜地,但谁也不会想到风光无限的海滨浴场也会暗藏杀机。2006年8月5日,两个年轻的生命被生活在大海里的“杀手”吞噬了,这个海洋“杀手”就是红海蜇——又名沙蜇……
浴场红海蜇“杀”人责任谁负?
□ 王大海 王智
游客意外被袭
七月伊始,沈阳市便进入了炎热的夏季,许多单位放起了一年一度的旅游假期。 8月5日清晨,在沈阳市某医院工作的护士小孟和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登上了沈阳开往大连的火车,前往营口市鲅鱼圈区金沙滩海滨浴场。
早上8时40分左右,几个人下了火车,径直来到了位于熊岳镇的营口市鲅鱼圈区金沙滩海滨浴场。在这个天然的海滨浴场里,小孟和她的朋友们玩得十分高兴,可是又有谁知道一场意想不到的灾难正在袭来。
大约下午3点左右,大海开始退潮了。此时,玩兴正浓的小孟和朋友们正站在岸边的浅水区聊天,突然,小孟的朋友小张感觉到有一个东西爬到了自己的胳膊上。出于本能,小张抡起了胳膊不停地甩,紧跟着整个人都跳了起来。这个突如其来的举动着实吓了大家一跳。紧接着,小孟也“哎呀”一声跟着跳了起来。瞬间,原本欢快的嬉戏声变成了刺耳的尖叫声。
由于事情来得非常突然,众人一时间没有反应过来。在不足半分钟的时间里,小孟就应声倒在了地上。此时,小孟的表情十分痛苦,张着嘴无法发出任何的声音,腿部有几条十分明显的红色划痕。
不久后,小孟的朋友发现她的腿越肿越高。谙熟医道的同行们,预感到小孟可能是出事了。这时,小张告诉同行的朋友,刚才有个红色的东西爬到了她的手上,当时可把她给吓坏了。小张只想把那东西给甩掉!就是这一甩,可能激怒了那个家伙。“愤怒”的它又爬到了小孟的腿上,将小孟蜇伤了。
红海蜇连“杀”两人
怎么办?小孟的朋友们慌了神。一位当地有经验的村民告诉小孟的朋友们,这样的症状是被海蜇蜇伤最明显的标志,按照当地的土方法,只有用明矾把伤口敷上才可以起到治疗效果。听到有办法救治,小孟的朋友们开始挨家挨户地去敲门,他们对当地的村民们只有一句话:“老乡,有明矾吗?等着救命用啊!”
在众人的努力下,明矾终于找到了。朋友们马上把明矾敷在了小孟的伤口上,但效果并不理想,小孟依旧面色惨白,嘴里不停地吐黄沫。而小孟的同行朋友,见到这种场面也都慌了手脚。
眼见明矾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当晚18时许,小孟被送往熊岳镇二院急诊室进行急救。与此同时,小孟的同事也通知了单位的领导。
8月6日零时30分,小孟所在医院的李院长接到其出事的消息后立即联系了两名副院长,连夜奔赴营口与当地的医学专家进行会诊。
据李院长介绍,他们医院也曾接收过被海蜇蜇伤的病人,并已经成功治愈。当他第一眼看见小孟时,他的心都凉了。李院长说:“海蜇的毒素已经溶到了血液里,并且毒性很强。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治疗成功和失败的可能性各占50%。”
8月6日早上7时许,小孟被送往鲅鱼圈开发区医院。由于海蜇毒性过大,加上目前没有解毒良药,8月7日早上5时,小孟带着对这个世界的眷恋,留下一个上小学四年级的孩子撒手人寰。
无独有偶,就在小孟被送往熊岳镇二院全力救治的时候,又有一名儿童遭遇了红海蜇的攻击。8月5日出事当天,小丽和家人从沈阳赶到金沙滩海滨浴场旅游。17时30分左右,小丽套着游泳圈,站在刚没膝盖的海水里游玩。
突然,小丽尖叫一声,并且不停地喊疼。小丽的家人将其抱起来一看,小丽的两条腿上出现了十几道红色伤痕。闻听孩子出事了,附近的渔民告诉小丽的家人,小丽被海蜇给蜇了。随后,好心的渔民拿来了明矾赶紧给孩子敷上,但没想到,孩子不但伤势未好,还陷入了昏迷。
万般无奈,小丽的家人赶紧向“120”求救。很快,救护车将小丽送到了离浴场最近的熊岳二院。医生经过诊治发现小丽是双下肢海蜇蜇伤且引发过敏性休克,心房、肺水肿,中毒性休克。
最后,小丽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闻听小丽遇难的消息,小丽的父母顿时昏了过去,他们始终都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小丽的父母说:小丽这孩子特懂事,小朋友多,学习也好。学校正放假,老师、同学听说这事后,都哭着赶到熊岳来看她……
事件发生后,熊岳镇政府方面表示,海蜇蜇人致死一事已经引起镇政府高度关注,镇里经过调查后,开会研究决定:在下属的几个滨海旅游区设立警示牌,牌上除提示危险外,还写明当地管理所的位置,并同时向管理所配发了治疗蜇伤用的明矾。
相关人士介绍说,被海蜇蜇伤不要慌,海蜇蜇人后,毒须往往残留在皮肤上,首先要用明矾或者海沙在患处反复揉搓,先将毒须搓掉,就可大大减轻受伤程度。
营口市和鲅鱼圈旅游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将和熊岳镇一样,在海滨旅游地做好防止游客被蜇伤的应急措施。海蜇蜇人的事以前也发生过,但金沙滩的事件给我们提了个醒儿。
此外,经辽宁省海洋渔业厅调查,致人死亡的“凶手”的确是红海蜇,又名沙蜇。这种海蜇非常罕见,一般成年的沙蜇有100多公斤,其毒性直接攻击人的心脏。由于沙蜇毒性强,目前在国内还无法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案和药物。
谁来承担生物杀手法律之责?
2006年8月14日,小孟和小丽的家人在沈阳某电视台记者的陪同下,再次来到了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人民政府交涉有关民事赔偿的问题。镇政府方面认为,海滨浴场是天然的,镇政府也是免费向游客开放的,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家属对此事有异议,可以寻求第三方包括法律途径解决。对镇政府方面的答复,小孟和小丽的家人并不满意,他们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要求赔偿由此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那么,在这种免费的浴场里,因遭受了海洋生物的侵袭,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有关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担责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许多专家都对这种侵权行为提出了规范性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草案第88条和第89条提出了补充责任的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起草的草案第13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其基本内容,就是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如果有直接加害人的,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没有直接加害人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已经尽到了义务的,也就是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虽然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只是一个草案,没有执行的效力,但是,从现有法律中也可以找到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在学理上也是有依据的。在实践中,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认定这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此外,判断行为人是否侵权以及如何担责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一定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负有这样的义务,就不能承担这样的侵权责任。其次,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没有直接的加害人,或者有了加害人而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直接加害人并且其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这种侵权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再次,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也就是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没有过错,也就是没有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最后,行为人承担了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这起免费浴场里的红海蜇杀人案,是否应当有人为此担责,也的确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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