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包括各种单行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对国家法律的变通条例以及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政府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的32%。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女委员占少数民族委员的24.4%。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政府采取了特殊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使其就业比重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国多民族省和5个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在业人员中,少数民族妇女已达47%。
国家还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在民族地区创办女童班,为失、辍学女童提供帮助。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少数民族妇女每1000人中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的5.28人。到2000年,少数民族妇女文盲、半文盲比例已降至20.56%,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降低了21.20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