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出台
围填海工程被严控
法制网北京10月7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日前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作了界定,强调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条例》所称的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根据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特点,《条例》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前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容包括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核准权限、核准期限等。《条例》还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
《条例》严格要求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条例》强调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定期报告排污情况,并明确了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监管制度,细化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中废物管理的要求,补充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于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条例》明确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完成时间和内容,完善了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细化了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贯彻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由于《条例》是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的,目前尚有一些行政法规是与修订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使得《条例》与个别现行的行政法规之间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对此,要严格依照《立法法》关于有关行政法规之间“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行政法规与《条例》的关系。(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