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10月8日电(记者褚晓亮、姚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也是吉林省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设立的条例法规。
据了解,从2003年到2005年,吉林省妇联收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多达2943件,占婚姻家庭上访案件的17%左右。 而近年来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伤害、杀人犯罪的占服刑人员总数的1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吉林省11位人大代表联合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并迅速得到了吉林省人大的响应。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卢全振介绍,与司法实践活动中对家庭暴力的处罚不同,吉林省此次出台的条例,把着重点放在如何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旨在通过条例的制定,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按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同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家庭暴力行为。条例中还对有关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医疗机构、妇联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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