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于2006年10月8日14:30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司长王振江: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很高兴今天在这里有机会向各位介绍国务院制定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海洋在一个沿海国家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理开发和保护海洋环境已经成为关系到沿海各国的重要战略。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域广阔,海洋资源的可开发利用潜力很大。加快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对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快速发展的海洋产业群,海洋经济也成为沿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尤其是近海海域生态功能退化带来了很多问题。
从海洋污染的原因来看是多方面的,有陆源污染,也有海洋工程污染,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国务院已先后制定了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鉴于海洋工程也是一个方面,国务院决定颁布实施这个《条例》,这个条例经过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第475号令公布实施,于11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来制定的,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强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具体来讲,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办法。因此《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这个时候要实行特别的防治,比如说围填海的工程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
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减少这一类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条例,《条例》做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海洋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总之,《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环境的保护事业发展,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在座的各位新闻界朋友能够用你们手中的笔能够大力宣传这个《条例》,使这个《条例》能够深入到全社会,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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