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究竟如何?21世纪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笔者据文保现状,发表如下见解。
一、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在我国已经普查到的不可胜数的文化遗产中,有一部分被列入全国、省(区)、市、县等不同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 在这批各级政府重点保护的文物中,有一少部分比如北京故宫、洛阳龙门石窟、拉萨布达拉宫、敦煌莫高窟、承德避暑山庄、荆州古城墙等是得到较好保护的,另外一大部分的保护状况依然令人堪忧。
举世瞩目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泰山岱顶,其历史与自然真实性已被新修的索道破坏。
我国最珍贵的皇帝祭天礼仪建筑西安隋唐天坛(圜丘),前年春天被考古学家安家瑶研究员发掘揭露出来,后又封土覆盖,保护方案至今未定。可以想见,再经雨水渗透浸蚀,隋唐天坛素土坛体必遭损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襄樊,为修复襄阳城一段城墙“招商引资”,计划在城墙肚子里建“市场”,如此“高招”,令人瞠目。
保护较好的“世界文化遗产”莫高窟,敦煌研究院樊锦诗院长也为游人太多、损伤古代壁画忧心不已,不断发出呼吁。
以上所说,都是“国保”、“省保”,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状况更是堪忧。中国古代商业都会樊城的3个会馆(原有19个)、两座城门,其中1个“省保”,4个“市保”,皆是岌岌可危。
二、未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和历史名城街区,成为可任意宰割的羔羊。
在我国的文物古迹中,绝大多数因缺乏研究未能认识其价值而未被列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依照《文物法》也是应予保护的。那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老街区,虽然算不上文物,但蕴含着真实的历史信息,完整体现历史的环境,也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珍贵文化遗产,按国务院要求同样应予保护。
但实际上,在全国各地,大多对未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和历史名城街区,是想拆就拆,想毁就毁,无法无天,猖狂之极,损失无法估量。
舟山定海是鸦片战争的重要战场,是中国人民不屈不挠,前仆后继抗击敌寇的见证,就是这样一座英雄的古城,竟于20世纪末毁于一群昏官之手,连当年的总兵府也不放过!
樊城城墙被毁后,考古专家在被毁现场发现大量汉代遗物。樊城始见载于汉代,其兴废之谜学术界并未揭开,被毁的樊城火星观城墙与汉代樊城是何种关系?这是多么重大的科学命题!城墙一毁,遗物星散,再难研究了。
三、田野考古成就斐然,城市考古举步维艰。
一百年来,中国考古学者在田野考古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甲骨文的发现与殷墟的发掘、北京人头骨的发现、半坡遗址的发掘、河姆渡遗址的发掘、秦始皇陵兵马俑坑的发掘、二里头遗址的发掘、大地湾遗址的发掘、三星堆遗址的发掘等等,使中华文明的发展脉络逐渐清晰。
但城市考古工作,因在人类聚居区进行,一直困难重重,近年矛盾更加尖锐。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去年6月在成都“城市考古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讨会”上点名批评西安在钟鼓楼广场施工中未经考古发掘即破坏隋唐尚书省遗址,的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城市考古,是揭示历史时期人类活动和城市发展变迁规律的重要科学活动,一个偶然的发现,就可能填补历史空白。几年前,北京大学岳升阳博士在东方广场工地发现2万年前原始人类活动地点遗址,从而为北京地区远古人类何时从山洞走向平原找到了确凿证据。但一些城市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人,不理解城市考古的重大科学意义,为了赶工期,或为牟取暴利,总是为城市考古工作者设立重重障碍,使其科学考古活动难于顺利进行。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难乎其难。
目前,在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最难的。与其他单项文化遗产保护相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技术含量最高,它不仅要求保护城区及近郊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还要着重保护古城历史街区以及城市的历史格局,并弘扬城市的优良文化传统。加之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法可依,行政主管部门督导乏力,全国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中大约90%是保护得不够好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名存实亡。
我认为,21世纪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筹资机制。
资金匮乏,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头号难题,各级政府应当逐年加大投资力度,这是文化遗产得以很好保护的基本保障。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筹资机制也很重要,包括出台有关专项收费政策、社会募捐以及建立众多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
2、文物官员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文物管理部门要为错误决策负法律责任。
综观一系列文化遗产被毁事件,与文物官员患得患失、软弱无力关系极大,而文物官员一旦坚持原则,破坏文物者也不敢不怕。2000年6月,某开发商要在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星堆遗址区修建宾馆等旅游设施,工地上一片忙碌,国家文物局张柏副局长赶赴现场,一句“建了也要拆”,开发商只得灰溜溜撤走人马。洛阳、邯郸、荆州3城市文物官员坚持原则,这3个市的文物就保护得比较好,邯郸的政府宾馆、引水工程、环城道路都为文物让路。
3、完善法律,建立制度。
《文物法》虽不完善(正在修订),但对文物保护而言毕竟有法可依,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法律上还是空白,连行政约束的《保护条例》也没有。因此,在修订《文物法》时,将历史文化名城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尤为重要。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监督、检查制度。
21世纪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很多方面工作要做,比如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学术研究、提高领导者素质等等,但我认为,以上3个方面是最重要的,应特别给予关注。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1年03月31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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