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海口一家庭主妇与江苏方面没任何经济往来,日前却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执行”走12万多元个人存款。昨日,家住海秀路的陈女士向记者提起这件蹊跷事时显得无可奈何:全家把国庆长假的大部分时间都搭了进去,还不知何时才能把这笔钱要回来。 目前,她已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12万个人存款“离奇失踪”
今年49岁的陈桂英女士是四川省岳池县人,1993年随丈夫来到海南定居。据陈女士介绍,她平常都在家做家庭主妇,很少跟外界有接触,更不用说有资金往来。10月1日下午2点多,她把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1000元拿到建行秀英支行办理存款。钱存进去后,她发觉手中存折上显示的数字不大对劲,仔细一看才发现少了12万多元!
“我当时就急了,存折和身份证都在手里,钱咋就少了呢?”陈女士立即向家人核实,但都得到了否定回答。这更让陈女士吃惊:会不会有人把存折上的钱冒领了?
存款原是被外地法院“划走”
忐忑不安的她又打车赶到海口义龙路的开户行询问。当班的营业员查询后告诉她说,这笔钱已划给了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执行局。
“我这辈子就没去过江苏,也没跟那边人有过来往,钱怎会说划走就划走呢?”陈女士在跟银行交涉后,银行有关负责人告诉她,银行也只是依法办事。因为崇川区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出具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银行的这一解释让陈女士不信服。怀疑钱被人盗走的陈女士又拨110报警。很快,大同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民警跟银行了解情况后,与崇川区法院执行局一名陆姓执行员取得了联系。民警事后告诉陈女士,法院方面称有个债务人与她同名同姓且身份证号码也一样,只不过南通这个人号码后面有个A……
存款划走缘于“欠了南通的债”
记者从陈女士提供的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2006)崇法字第811号上看到,申请执行人为中行南通分行。而被执行人除了陈桂英外,还有一名叫陆志红的人。这份崇川区法院2006年9月1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5)崇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还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裁定扣划陈桂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23194.6元至本院。落款的执行员为陆栋梁。
执行异议申请已寄往南通法院
“天底下怎会有同名同姓同年同月同日生,且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都一致的人?”对执行法院的说法,陈女士感到十分不解。法院在执行前怎么就不认真调查核实,说划走就划走呢?此后,陈女士就此咨询了海口公检法部门。在陈女士请求下,建行义龙支行也向崇川区法院去函:“贵院于2006年9月20日,在本行执行扣划陈桂英账户情况和扣划资料反馈,请核实。”经多方联系,崇川区法院执行局让她把身份证明寄去法院核实。
无辜替别人还了12万债务,陈女士感觉冤枉。为证明自己没拖欠中行南通分行的欠款,陈女士在10月3日下午已用特快专递将身份证明以及执行异议寄往崇川区法院,申请将存款划回原存折。
5日上午,陈女士的丈夫蒲先生在家拨打了执行人员陆栋梁的手机让记者录音。陆在电话中说,陈的银行账户是由当地银行提供的,他也是照章办事。当蒲先生表示等这笔钱急用时,陆称他会立即处理此事。
律师说法
提出异议后还可申请国家赔偿
从事20多年法律工作的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林家旺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有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另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林律师说,从此案来看,如果陈女士的存款确被错误执行,在提出异议后还可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罗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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