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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于2006年10月8日14:30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应急管理体系 防溢油事故
10月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中国政府网郭毅摄
王飞:21世纪是海洋世纪 《条例》出台有两个意义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
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我国进一步加大海洋工程建设对海洋损害管理的工作力度。《条例》的实施进一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条例》出台的意义有两点:第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大家知道,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了开发海洋的战略部署,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已经成为沿海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开发海洋的过程中如何保护海洋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课题。我国海洋经济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海洋经济的产值在2003年突破了1万亿大关,2005年已经突破了1.7万亿大关。沿海地区借海洋开发的区位优势,率先进入小康社会。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十一五”是我国加快发展的五年,实施海洋开发,发展海洋经济是时代的要求。作为海洋局高度关注和重视这项工作。《条例》的出台,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海洋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条例》的出台是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第一个配套法规。作为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新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海洋开发科学技术水平和海洋发展的要求,对海洋工程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单列了一章,提出了要求,要对海洋工程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法律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细化,需要进一步对海洋工程的界定,对海洋工程建设当中存在的污染环境因素如何进行科学管理、有效管理,通过不断地管理实践和探索,在专家们的积极努力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经过多次协商、推敲,国务院法制办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终于有了这个《条例》的出台。对建立健全我国海洋保护法规体系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它的作用在今后的管理实践中将会日益凸显出来。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
《条例》的出台将对我们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进一步履行国务院赋予我们管理监督海洋环境的职责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海洋是一个整体,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的管理是采取各部门积极参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这样一个体制。《条例》的出台无疑给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既赋予了权力,又提出了要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感到有动力,又感到有压力。如何贯彻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首先要对《条例》进行学习,对条文进行理解,认真宣传贯彻《条例》丰富的精神内涵和法律要求。
国家海洋局对过去海洋环境保护的一些工作进一步进行总结,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符合海洋环境的客观规律,更加符合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更加符合开发海洋、保护海洋的利益。我们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们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工作。因为海洋环境的好坏,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以后对海洋及其海洋生态影响如何,要通过科学的海洋监测,通过数字、通过科学研究来说明这项海洋工程建设对海洋生态的破坏程度。我们要在过去海洋监测比较有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海洋监测能力的建设,组织好和管理好全国海洋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的海洋监测机构的作用,及时掌握海洋环境动态变化。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为海洋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和发展经济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完成科学技术资料的积累和分析,更重要的是审批各类用海项目提供可靠的科学数据。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尤其是充分发扬中国海监总队在海洋执法中的作用,使海监总队在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中做到有法可依,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事件。同时,《条例》的实施,由于海上工程建设具有高投入、高风险,与陆地建设项目不同。海上一旦污染事故发生,它的处理难度、带来的损害比陆地上要大得多。一些大型或者特大型的海上突发性溢油事故对一个海湾、海面几乎是灭绝性的打击,清除起来也非常难。
海洋工程其中一个很大的主体就是海上油气开发作业问题。海洋油气开发为了防止跑冒滴漏,为了防止大的溢油事故的发生,我们要与海洋石油勘探作业者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我们国家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应急管理体系,防范重大和突发性的溢油事故发生,提高和防范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处理能力、预测能力和石油的清除能力,使我们国家在整个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借《条例》出台和贯彻之际,使从事海洋勘探开发和海洋工程的各个企业、各个部门,使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在能力上有大的提高,在认识上进一步统一,共同努力,把海洋开发好、利用好、保护好。最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开发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让海洋事业可持续利用,让我们的大海永远湛蓝,使海洋永远成为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它的持久贡献。
借《条例》的出台,恳请各位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也借记者的智慧来监督海洋管理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问题,也监督所有涉海部门在遵守海洋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与新闻界朋友进行沟通,希望你们积极支持,希望你们继续一如既往的关注海洋事业的发展,关注海洋方面的保护问题。 10月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司长王振江。中国政府网郭毅摄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司长王振江: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很高兴今天在这里有机会向各位介绍国务院制定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海洋在一个沿海国家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理开发和保护海洋环境已经成为关系到沿海各国的重要战略。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域广阔,海洋资源的可开发利用潜力很大。加快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对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快速发展的海洋产业群,海洋经济也成为沿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尤其是近海海域生态功能退化带来了很多问题。
从海洋污染的原因来看是多方面的,有陆源污染,也有海洋工程污染,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国务院已先后制定了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鉴于海洋工程也是一个方面,国务院决定颁布实施这个《条例》,这个条例经过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第475号令公布实施,于11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来制定的,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强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具体来讲,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办法。因此《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
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这个时候要实行特别的防治,比如说围填海的工程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
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减少这一类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条例,《条例》做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海洋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总之,《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环境的保护事业发展,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在座的各位新闻界朋友能够用你们手中的笔能够大力宣传这个《条例》,使这个《条例》能够深入到全社会,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条例》一大亮点是把保护与开发紧密结合
10月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新华社记者提问。中国政府网郭毅摄
新华社记者:
任何一个《条例》的制定都强调有没有过硬的措施,请问这个《条例》有哪些过硬的措施?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
这是1999年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而且主要是着眼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这个定义是我们在探索中逐步摸索出来的。这个《条例》要说亮点不止一个亮点,最重要的是保护与开发紧密结合,开发不能无限制的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也不能妨碍经济发展,这个《条例》将两者关系处理的比较到位。第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事先控制环境评价,事中监管,事后评价和一系列措施,从而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效的结合起来。
中央电视台记者:
这次出台的《条例》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违法的惩处,《条例》最严厉的惩处,比如说经济惩处可以达到多少钱?还有就是重大海上污染事故防治应急制度,这个是不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出台这样的制度?如果有,和以前的有什么区别?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
关于法律责任这部分,大家关心这个法律在罚款的额度上与以前有什么区别。从目前法律上规定,限20万,但这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限。大家可以看一看,《条例》的第54条、55条是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按照倍数来乘,可能最后处罚的结果就不是最高限20万,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乘上多少倍。所以最高限目前不能给你一个准确的数字,但是可以告诉大家,他的违法行为严重性和违法程度决定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应急预案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加强应急管理条例的要求,这个《条例》结合新的形势下提出在海上作业的单位,从事海洋工程建设必须编制应急预案。过去的应急预案只有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里有要求,叫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现在是扩大了这个范围,所有从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因为海洋工程范围比原来要大,涉及到的企业比原来的范围也要大。所以在应急预案上是根据新的情况提出,所有从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管理条例对围填海实行严格控制
科技日报记者:
这个《条例》主要执行者是哪个部门?比如经济罚款是不是就交给海洋局?另外,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脆弱,海洋污染加剧和围填海造成的危害,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些具体例子?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
关于执法问题,对执行这个《条例》,行政层面是由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审批。涉及到对位法案件的查出是中国海监总队系统包括各类海监系统负责。罚款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规定,要全部上交财政,不交给国家海洋局。关于围填海的问题,由于我们国家实行比较严格的,从某种意义上是最严格的土地政策,所以沿海城市由陆地上的严格控制向海上要地的倾向已经开始出现。沿海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带来土地问题,所以围填海的趋势比过去加重了,但是从我们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包括今天公布的《条例》,对围填海都是实行严格控制。在这个《条例》中只有围填海这样的审批要举行听证会,对于其他项目,法律上没有硬性要求举行听证会。围填海造成的危害在海域法生效以前包括这个《条例》生效以前有很多。我举个例子,胶东半岛荣成有一个山沟湾,当时是一个天然的海参生长地,海参在里面生长,人为想法加了一个坝,过了三到五年,这里的海参几乎绝迹,因为加坝以后改变了当地海洋的温度条件,所以最后海参没了。围填海往往对我们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所以对围填海问题要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
海洋报社记者:
《条例》首次对海洋工程作出了界定,请问具体是如何界定的?这些界定对实际工作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
关于海洋工程的定义问题,1999年立法以后一直到现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也是在不断探索和摸索的过程。在过去所有的法律包括管理实践中,从来没有将海洋工程单独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1999年在新规定的《海洋法》提出海洋工程之后,就需要对海洋工程进行法律界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也结合大量的管理实践,以及现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在会同有关各部门共同商榷的基础上提出这么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实际上也是跟以前国家标准和现行执行的有关法律结合起来,比如现在平均高潮线的定义,比如说这个海洋工程要跟现行的有关海洋法律相结合。也就是说这个条例适用的范围和海域使用法适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平均大超高潮线的原则提出来,但即使这样一个定义也不是完整的,还需要在不断实践中进行完善,同时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加以适用。比如有的省市,比如江苏,基本上都是属于瘀泥制海岸,在确定海洋工程定义过程中就和低盐线不一样。我们在总结大量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情况在探索和摸索出来的。这个定义本身还有欠缺的地方,作为未来发展中的一个问题作为考虑,现行只能根据现行的结果来初步安排这么一种表述,但是这种表述已经继承了原有的管理实践和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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