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00年,国务院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决定2001年在辽宁省开展试点,自此拉开试点序幕。2004年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 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又决定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扩大到东北三省之外的8个省区市。
目前三省试点已近尾声,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今后,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仍很艰巨。东北三省的试点有哪些有益的探索和经验?我们约请三省的有关负责人谈谈他们的收获。
社会保障是政府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能的制度需求。国内外实践表明,没有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就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辽宁省是最先开始社保试点的,在试点过程中也逐渐深化了这方面的认识。
从2001年起,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试点开始时,辽宁全省个人账户“空账”超过200亿元,风险较大。实施试点后,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并采取扩大覆盖面和加强征缴等措施,资金积累储备取得了明显效果。到2003年末试点结束时,全省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88.8亿元。预计到2006年将达到270亿元,2007年将达到350亿元,2008年将达到450亿元。全省地方财政筹措社保补助资金年均增长27%,财政社保补助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00年是21.4%,2003年是27.1%。中央财政也给予了大力支持。经估算,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形势下,利用这一有利时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持适当的投入,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完成制度模式的转换,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更加重视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首先,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从政府理财的角度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解决的问题是过去政府越位的地方要退回去,缺位的地方要补上去。退回去的包括一般竞争性领域,是过去政府包揽过多的部分,缺位或不到位的地方包括社会保障体系。鉴于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且我国政府对此提供相对不足,应切实明确政府所应履行的社会保障职责,改变政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缺位”状态。
其次,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标准,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以及具有收入分配和经济社会稳定性质的支出责任,应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就在此列。
第三,合理分配财力增量。根据中国财政收入增长的现实状况,应通过转移支付,合理分配财政收入增量,使其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制度规范与约束,在增量分配问题上,应拿出相当的份额用于增加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同时依据我国财力增长的水平逐年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第四,注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在有限的财政支出总规模条件下,财政投入应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压缩行政管理经费,给社会保障等予以更多支持。
2005年底,我国财政收入年度总规模超过3万亿元。这表明,我们已有能力、有条件全面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从而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协调与和谐。
《人民日报》 (2006-09-25 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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