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0月8日电(乔俊楠罗仰明)记者今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广州市内资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由人均每月九百六十元调整为人均每月一千六百元。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配合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重大改革,进一步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作出新调整:自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由人均每月八百元,调整为人均每月一千六百元。 具体到广州市而言,即由人均每月九百六十元(广东省按原总局规定可上浮百分之二十)调整为人均每月一千六百元。对企业在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六个月扣除;同时停止执行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
新政策强调,在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过程中,企业支付给职工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这一政策调整有效地补偿了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缩小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和实行定额计税工资与实行工效挂钩的内资企业之间的实际税负,符合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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